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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16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
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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