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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民國 18 年 12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 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美術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 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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