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43379人
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民國 18 年 12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
職,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