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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97 條
醫院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附設殮、殯、奠、祭設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設施停止營運;繼續營運者,得按次處
罰。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殮、
殯、奠、祭設施之醫院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擴大其規模者,處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所處之罰鍰,於私立醫院,處罰其負責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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