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1637人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73 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
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
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
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拒不遵從者,得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
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強制拆除或回復原狀。未經核准,擅自使用
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或火化地點未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亦同。
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完工;屆期仍未完工者,得按次
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前二項處罰,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無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處罰販售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