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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72 條
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
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前項合法墳墓之修繕,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
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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