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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65 條
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
正施行後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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