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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64 條
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
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
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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