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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63 條
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 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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