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44402人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56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得委託公司、商業代為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殯葬設施
經營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亦同。
殯葬服務業應備具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
營業處所及依前項受委託之公司、商業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受委託之公司、商業異動時,亦同。
前項應公開資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