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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53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信託業
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經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
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
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
前項結算應將未實現之損失計入。
第一項之結算,信託業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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