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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45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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