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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43 條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 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 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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