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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33 條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編號。
二、營葬或存放日期。
三、受葬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四、墓主或存放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住址與通訊處
    及其與受葬者之關係。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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