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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27 條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
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但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
面二公尺。
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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