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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25 條
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或骨灰。骨灰(骸)存放設施
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
)。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
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或鄉(
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但於縣設置、經營之公墓或
火化場埋葬或火化者,向縣主管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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