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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23 條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
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
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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