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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21-2 條
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 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 前項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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