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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20 條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
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應備具之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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