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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6 條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一、納骨灰(骸)設施。 二、祭祀設施。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停車場。 六、聯外道路。 七、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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