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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第 40 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 員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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