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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第 28 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所定之通知,由主辦選舉委員會為之。
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印。有聲選舉公報,全國不分
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
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錄
製及複製分發。
選舉公報各候選人及政黨之號次,依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及政黨候
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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