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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
第 98-1 條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影響罷免案之結果,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罷免案投票權而為投票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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