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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
第 98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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