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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
第 95 條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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