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0206人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95 條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