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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94 條
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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