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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
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
者,均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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