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39403人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87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
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
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
罷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