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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68 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
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
定: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
    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劃分選舉區時,
    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
    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
    候選人,依序當選;無婦女候選人者,視同缺額。
二、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縣(
    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
    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
    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
    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無婦女候選人者,視同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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