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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63 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圈選一人。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圈選一政黨。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
之式樣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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