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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54 條
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
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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