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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51 條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
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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