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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30 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
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
選舉。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
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
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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