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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3 條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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