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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23 條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 正情形,送戶政機關查核更正。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會公告選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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