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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126 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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