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327715人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112 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其未
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
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
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亦同。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或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
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
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