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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09 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 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 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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