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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105 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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