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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
第 12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日期,應依事件發生之日期記載。事件發生 地日期與臺灣地區日期不一致,經申請人提出事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於戶 籍登記記事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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