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38246人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9 條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