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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77 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
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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