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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58 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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