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0006人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