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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7 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
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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