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3085人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
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