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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34 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
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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