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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8 條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
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
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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