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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7 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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