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13871人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11 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
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回上方